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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总结与展望部分写什么

超级管理员 2022-03-16 20:42:23 论文写作 556 ℃

毕业论文总结与展望怎么写?总结与展望是对论文写作的整体升华,从结论、展望、不足等方向展现,有些同学不知如何写,本文提供了3篇法学论文总结与展望范文,大家可以借鉴学习。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一: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气候问题作为全世界面临的最大风险越来越多的与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联系到一起。应对气候变化任重道远,形势不容乐观,而通过全球气候法治的手段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是国际社会为应对这一问题提供的新思路。 全球气候法治是国际社会的各个行为体共同遵从人本主义、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共进的气候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在跨国家的层面上约束各自的行为、规范各自权利义务、共同处理气候变化相关事务的模式与结构。

全球气候法治是法治的全球化、全球气候治理的法治化。全球气候法治既可以是静态的,它是一种法律手段、也是一个法治尺度、更是一种理想状态;全球气候法治也可以是动态的,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进程,是一个有其历史和现在、从过去走向未来的趋势。 虽然目前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律手段而言其法律规则仍存在许多问题,作为法治尺度而言其与国际气候良法和全球气候善治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但无论从观念的指引上(重新确立国家气候利益观),还是行为的塑造上(相关气候制度的完善且善意遵守)都使得全球气候法治成为可能。

全球气候法治作为一种崇高而美好的理想愿景,需要国际社会的多元互动,需要全球气候治理的广泛参与者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乃至企业与个人的共同努力。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中不断发展壮大的新兴大国,中国在全球气候法治上的立场既关乎自身的利益,也关乎世界发展的方向①。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参与者、建设者、引领者,中国也必然是全球气候法治的主要践行者、推动者、倡导者。在全球气候法治中,中国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不仅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其共商共享共建的治理观实践了这一新型国家气候利益观,使得全球气候法治的方向更加明确,目标愈发清晰,路径更为具体可行。更是以这一理念为指导,肩负起领导全球气候治理的重任,以平等的态度、包容的观念、表率的行动、共赢的宗旨引领国际社会共同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携手应对气候变化,善意履行《巴黎协定》,共同实现清洁美丽世界的美好愿景。

诚然气候变化问题存在动态性,全球气候法治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未来全球气候法治如何发展尚未可知,特别是新冠疫情造成的全球经济衰退也给各国履行其自主贡献带来重大挑战。但不论未来如何,中国始终坚信全球气候法治的前途是光明的,中国愿意在这条路上砥砺前行与世界各国一起各担其责、各尽其能、团结一致、互惠共赢、增进共识、深化合作,促动对共同未来、共同命运、共同利益、共同梦想的认可和共识①,并以此为基础树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共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实现全球气候法治。中国意在这条路上砥砺前行与世界各国一起“继往开来、并肩前行,助力《巴黎协定》行稳致远,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二: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基于浙北 T 市的实证调研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实践来看,在背后推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直接动力源于行政力量的推动。无论是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还是“警调”“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都是在行政力量的统一指导和推动下进行的。行政推动的好处在于,一是能够确保人民调解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人民调解的各个组织能够在行政力量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行政意志形成各司其职的局面。二是确保人民调解资源配置的均衡和充足,行政主导也就意味着地方治理者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因此,相较于自生自发形成的人民调解,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在资源配置上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倾斜,包括人、财、物等各个方面。三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也嵌入在了行政治理的活动之中,充当分流司法解纷压力,分流派出所解纷压力,分流信访压力和基层“维稳”的重要角色,人民调解需要面对复杂的纠纷治理需要,一方面要面对当事人的纠纷需要,另一方面要符合行政治理的规范性、权威性等作为“官方”纠纷解决平台的需要。

但是,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就是这种体系化的发展融入了过多的行政意志,导致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容易受到行政意志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治理者对体系化的人民调解制度的不科学的预设可能影响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整体形态,另一方面则是作为治理者本身对潜在的政绩风险的规避心态可能会对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造成影响。换言之,行政之下的“邀功”与“避责”的逻辑①可能会渗透到人民调解的具体活动之中。其次,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是在套用传统的行政层级模式,并以“命令—服从”的方式调配人民调解资源,这无疑会造成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官僚制特点,此外,“命令—服从”模式也会导致人民调解原有的灵活性逐渐丧失,甚至逐渐呈现出僵化的调解模式。

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从现阶段的实践经验来看,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初期势必要以行政作为主导。主要的原因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建立并非是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这种体系化运行无法指望依靠人民调解发展中的自治因素。因此,行政成为培育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最有效助手。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之下,行政对人民调解的主导被深深地刻在人民调解的相关实践之中。②因此,能够打通组织壁垒,促进调解组织联动的只有行政力量本身。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作为分流纠纷、信访维稳的蓄水池,对于地方治理者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行政也是最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主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过多干预人民调解就有正当性,特别是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发展阶段,行政最好以保守的面貌处理其与人民调解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将行政官僚化的弊端带给人民调解。正如徐昕教授所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挥在那过程可以分为政府控制、政府主导、社会自治三大阶段,近年来人民调解机制的创新大致处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过度,未来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迈向社会自治型的人民调解”。①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以法治化理论为基础,治理者有意将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规则体系按照法治理念和行政化的倾向,进行了统一化和规范化的改造。人民调解呈现出了马克斯·韦伯笔下的“理性化科层”体系的特征。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实践形式来看,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实际上是以法治化理论为基础,对人民调解的各个调解组织的调解理念、调解方法、调解规则甚至调解程序都进行了统一化和规范化。其次,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还是对组织与组织联动的一次改革,增强了人民调解组织之间、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组织之间的联动效率。然而,人民调解体系化的问题就在于,这种体系化的方式实际造成了高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对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其它纠纷解决组织(例如,人民法院等)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同构。这种同构渗透在程序、规则、价值取向等方方面面,从而也引发了相应的问题。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当下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是为了解决人民调解从政治化到法治化转型过程中的碎片化问题,是人民调解法治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研究人民调解的体系化,对于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的体系化发展克服了传统人民调解中的弊端,使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更为科层化,使人民调解的制度体系更为精细化。同时,也让人民调解在整个纠纷治理体系中承担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整个纠纷治理科层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也展现出了新的生机与活力。成为基层治理者用于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隐忧与错案风险

合作型司法模式的域外先行经验,使我们得以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现状窥见其中潜藏的巨大错案风险。区别于对抗型司法模式下“侦查中心主义”造成的 “以侦查阶段为核心环节、以刑讯逼供为主要手段”的错案诱因,认罪认罚错案的生成节点主要集中于控辩协商阶段,司法机关利用其优势诉讼地位、通过量刑减让和强制措施变更等优惠,对被追诉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制进而使其虚假认罪认罚。本文将视角聚焦在认罪认罚错案的典型形态——无辜者认罪上,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类型化研究等方法,围绕认罪认罚错案防范机制问题展开研究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第一,认罪认罚错案是指基于错误认罪合意造成无辜者被定罪的刑事案件。从类型划分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错案可以分为“假认罪”“认假罪”以及“错认罪”三种类型。其中“假认罪”表现为事实无罪之人被迫认罪,“认假罪”表现为事实无罪之人替人顶罪,“错认罪”则是被追诉人陷入错误认识。认罪认罚错案中,被追诉人由于主观或外界介入因素而虚假认罪,并与司法机关达成不真实的控辩合意,最终导致法院在该合意基础上作出突破刑事司法公正底线的判决。从成因上看,认罪认罚错案的产生主要由于被追诉人知悉权、辩护权保障不足,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审查机制乏力等。实践中的认罪认罚案件,在控辩合意生成方面表现出“先羁押、在量刑、后认罪”的倒置现象。由于诉讼对抗性的式微、具有契约性质的控辩合意存在,认罪认罚错案表现出不易发现、难于纠正的特征,由此错案防范视角的选择对于完善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二,认罪认罚错案防范的前提在于知悉权保障。唯有使被追诉人了解案件实施情况、明晰程序选择后果,方能使其作出最优的诉讼策略选择,实现认罪前由“明知”到“明智”的逻辑路径。为了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应当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探索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协商阶段承担向被追诉方开示全案证据的职责,改善“强阅卷弱开示”证据信息交换在合作型司法模式下表现出的阅卷权利、阅卷动力和阅卷能力多重不足问题;为了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认罪后果的了解,应当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后果告知书》的内容,强化对选择认罪认罚后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之告知。规范值班律师的履职活动,改变口头化、片面化告知的实践弊病,通过明晰认知避免被追诉人陷入可能产生错误认识的错案风险中,引入“无效辩护”的概念,对值班律师不尽职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

以上是毕业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大家可以从中参考学习一下写作的框架和思路,论文写作涉及到诸多要点,本网站提供了相关的写作建议及范文案例,可以查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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